很多企业觉得这两种采购方式像双胞胎一样,总是傻傻让人分不清。当采购项目采用谈判和磋商时,不知道该如何区别应对?不了解两者的本质区别,就难以有的放矢,成功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那么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究竟有哪些方面的区别呢?接下来小编给你详细介绍下。
1、概念不同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和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择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3、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
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
(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4、使用场景不同
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额;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提交文件的时间不同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